對于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第330105120200000078號)認定的部分內容過于虛假,偏袒肇事車方,至少我們還有很多不知情的地方。
1,在該交通事故解決過程中,辦案民警過于對于死者過于苛責,對死者酒駕司法鑒定,對死者尸體司法鑒定,在該過程中,我們死者家屬完全沒有獲得過關于肇事車方的任何紙面上的鑒定報告:肇事司機是否酒駕,毒駕,是否疲勞駕駛,是否超速駕駛等等。除了一個肇事車方車子剎車系統(tǒng)不符合規(guī)定。辦案民警告訴我們這是重大交通事故,可辦案的過程卻是完全不按重大交通事故來處理,整個過程中缺乏對我們死者家屬一方透明度。缺乏公開、透明、嚴謹。
2,在事故報告:事故證據(jù)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我們并不認同。對肇事車方描述:“駕駛制動性能不符合技術標準的重型自卸貨車上路行駛,行經無交通信號控制的路口,未及時發(fā)現(xiàn)準備進入路口的自行車,導致采取措施不及,其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是造成事故的一方原因”。該描述完全忽略了司機的重大過錯,在該路段完全沒有視野遮擋,肇事司機在正常情況下也能完全看到我父親騎自行車過來。而通過觀看司機當時的視頻,司機完全沒有注意路口的情況,在撞到我父親之后才反應過來,作為一個經常跑這條路的渣土車司機,應該完全知道該路口復雜的情況,在沒有任何交通信號標識的路口,司機未提前減速(辦案民警有提過車速大概在39公里/時,而交通法規(guī)定在沒有信號燈的路口車速不得超過30公里/時),而交警告訴我司機未超速,那具體時速是多少?是否酒駕、是否毒駕、是否疲勞駕駛等完全未知,能否提供詳細的司法鑒定證明? 對于我父親的事故描述:“駕駛自行車上路行駛,在進入無交通信號控制的路口時,未注意觀察發(fā)現(xiàn)對向已臨近的機動車,起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是事故的另一方面”。通過觀看事發(fā)視頻錄像,以及我們親身在該路口觀察,在整個過程中,我父親騎自行車到達路口的時候完全能在遠距離觀察注意到對向行駛過來的機動車,并非突然闖入,我父親也能做出了判斷,應該是能過馬路的,關鍵的一點正是司機沒提前減速,我父親是被肇事車左前輪壓到的,只要司機能及時提前控制速度,根本就不會發(fā)生這起事故。
3,對于法律的認定,肇事車方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條:“駕駛人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前,應該對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性能進行認真檢查;不得駕駛安全措施不全或者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等具有安全隱患的機動車。”和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按照操作規(guī)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而對于我父親的認定,違反了《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三十七條:“車輛。行人應該按照交通信號指示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xiàn)場指揮時,應該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再沒有交通信號控制的道路上,應該在確保有序、安全、暢通的前提下通行。”肇事車方何德何能,竟只讓對方違反了兩條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七條,還有《道路交通安全法事實條例》第四十六條 機動車在沒有信號燈的路口最高車速時速不得超過30公里。這些都被吃了嗎?把肇事車方的責任無限的降低,把我父親的責任無限拉高。在不違法的情況下,難道不是機動車更應該注意行人嗎?再吹毛求疵一點,我父親有過失,可在該事故中,難道不是肇事車方過失更嚴重?
4,肇事車方車子剎車都不符合規(guī)定是如何上路的??一個剎車不合規(guī)的車子,又是如何在這起命案中逃脫刑責的??
5,這起事故中,對雙方都有一條,有序安全的通行,可要是肇事工程車本身超速違法呢??
6,我們觀看了整個事故發(fā)生的視頻,發(fā)現(xiàn)視頻資料并非很完整。紙質資料也太專業(yè),我們更不了解。認定當天,我們提出了疑問,可事故報告中依舊未能體現(xiàn)。我們本來不想簽收這份疑點很多,部分描述虛假的報告的??山痪f,我們還是可以去復核。我們作為弱勢群體很無奈。
以上是我親自所寫,如有假,我愿意承擔相